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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423号原告张虎成与被告侯秀丽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成,侯秀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423号原告张虎成,男,汉族,村民。被告侯秀丽,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虎成与被告侯秀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虎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虎成以“现被告已将全部欠款还清”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虎成负担。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冶 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