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一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进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粮贸大厦教委10号楼。法定代表人:姜振军,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法定代表人:申镇,董事长。上诉人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白山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3895元,减半收取6947.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永祥审 判 员 潘 慧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