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238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杨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杨婉珍,孙达,应聃,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38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南滨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461950-7。代表人:王仲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婉珍,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孙达,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应聃,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老方桥镇西街。组织机构代码:25618417-3。法定代表人:杨婉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婉珍、孙达、应聃、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婉珍、孙达、应聃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律师费等合计4175089.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成交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1627832.50元,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