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6164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且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尚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海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