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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谢宝星、徐建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宝星,徐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谢宝星,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徐建明,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64049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建明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建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4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