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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任呼海与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呼海,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任呼海,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吴志昂,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呼海与被执行人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呼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水泥款3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宣州狸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工程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宣州狸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306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