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琦、李向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琦,李向阳,湖北跃进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张琦被执行人:李向阳被执行人:湖北跃进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琦诉被执行人李向阳、湖北跃进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琦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一、偿付申请执行人张琦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200万元,年利率24%,自2013年7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张琦就上述款项在被告李向阳出质的湖北跃进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湖北跃进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原告张琦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五、负担本案执行费22,6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琦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紫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