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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鹏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刑初1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鹏,男,1982年09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鹏寻衅滋事一案系由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任卿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26日21时许,在白山市某KTV内,袁某无故打骂赵某(另案处理),王某、田某辱骂赵某,随后赵某先后电话召集隋某、艾某等人(另案处理)到某KTV。隋某驾车带领陈某(另案处理)到达某KTV东侧路口见到赵某后,赵某指示隋某、陈某持砍刀冲向正准备离开的袁某、王某、田某,陈某将王某肩部砍伤,袁某拽住持砍刀的隋某、陈某,赵某接过陈某手中的砍刀与手持铁器的王某打斗,二人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摔倒,田某拦住赵某并与其撕扯在一起,这时艾某驾车带领王鹏、刘某、郭某赶到现场,艾某、王鹏、刘某、郭某将田某围住对其殴打并致其倒地,隋某乘机持砍刀将田某背部砍伤。经鉴定王某为轻伤二级,田某为重伤二级。案发后王鹏在逃,于2016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赵某、王鹏等人已对被害人田某、王某赔偿并得到谅解。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鹏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鹏的在公共场所参与赵某等人(另案处理)伤人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鹏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定罪处罚;王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鹏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21时许,在白山市某KTV内,袁某无故打骂赵某(另案处理),王某、田某辱骂赵某,随后赵某先后电话召集隋某、艾某等人(另案处理)到某KTV。隋某驾车带领陈某(另案处理)到达某KTV东侧路口见到赵某后,赵某指示隋某、陈某持砍刀冲向正准备离开的袁某、王某、田某,陈某将王某肩部砍伤,袁某拽住持砍刀的隋某、陈某,赵某接过陈某手中的砍刀与手持铁器的王某打斗,二人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摔倒,田某拦住赵某并与其撕扯在一起,这时艾某驾车带领王鹏、刘某、郭某赶到现场,艾某、王鹏、刘某、郭某将田某围住对其殴打并致其倒地,隋某乘机持砍刀将田某背部砍伤。经鉴定王某为轻伤二级,田某为重伤二级。案发后王鹏在逃,于2016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田某、王某已经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王鹏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鹏系经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辨认笔录:证实经陈某辨认,王某是被他砍伤的人;经陈某辨认,田某是被隋某砍伤的人;经陈某辨认,袁某就是在某KTV门口拽着他的人。3、(白山)公鉴(法检)字[2016]009号鉴定文书、(白山)公鉴(法检)字[2016]008号鉴定文书:证实田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王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4、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件现场地理方位图、办案说明: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5、通话详单:证实2016年11月26日,赵某、隋某、王鹏、艾某、刘某手机相互通话情况。6、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已经得到赔偿,对被告人王鹏表示谅解。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5日我在某KTV唱歌遇见袁某和田某、王某,袁某把我帽子摘下打了我,就憋了一肚子气给我司机隋某打电话让他接我回家,打完电话后走到某KTV大厅又碰到袁某和王某、田某,王某就想动手打我,田某绕到我身后想掏刀我就把他手按住了,这时候袁某打了我一耳光又用头顶了我脸,他们就走了。我就给艾某打电话说“我在某KTV让人打了,你赶紧过来看看”,然后我又给我司机隋某打电话说“我在某KTV挨打了,你快点过来”,打完电话后我怕挨打没敢出屋,在某KTV屋里呆了一会隋某说他到了我就从屋里出去了,往外走走到楼梯又碰见袁某、田某、王某他们,我想从他们身边过去,袁某用手挡了一下不让我走,我一侧身过去了。我出去之后挺生气,看见隋某开着我的车过来了就奔过去了,这时袁某他们就从屋里出来了,王某还在那骂我,我就跟隋某和陈某说我被田某和王某打了,然后指着田某和王某的方向对隋某和陈某说“给我干他们两个”,因为隋某知道我车上有两把上坟时留下的刀就和陈某每人一把去砍田某、王某。我也跟着他们一起过去,陈某在前面砍了王某身上一刀,接着袁某就把陈某和隋某给拽住了,我就把陈某手里的刀抢过来去砍王某,王某用一个铁棍扎了我前胸一下,我砍了他几刀把他砍倒了。这时候田某过来拦着我,接着王某就往西面跑了。我就和田某撕巴在一起到了某KTV东侧路口,我手里的刀被田某抢去了,隋某和陈某也被袁某拽到东面的路口,这时候艾某、王鹏、郭某、刘某他们就来了,艾某他们下车后,艾某就让他们上来帮我按着田某了,刘某拽着袁某,王鹏和郭某拽着田某的胳膊艾某搂着田某脖子,好像给田某给按倒了,因为我胸口被捅的喘不上气了所以就倒在路边了,过了一会艾某和隋某他们就把我送医院了。8、证人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晚,我和陈某在一起上网,赵某给我打第一遍电话说让我接他回家,第二遍让我快点,后面几遍时候告诉我他被人打了,我就开着车和陈某一起到了某KTV,到了某KTV东侧路边赵某就过来了,告诉我被某KTV门口那几个人给打了,让我上去打他们。我就在车后备箱拿了一把砍刀,陈某问我拿刀干什么,我说上去干他们。然后陈某也拿了一把砍刀,我俩一起冲向某KTV门口那帮人,陈某砍了王某身上一下,我和陈某就被袁某拽住了,赵某把陈某手里的刀抢过去把王某砍倒了,田某上来拦着赵某,王某往西跑了,之后我们就到了东面马路上,接着艾某和王鹏、郭某、刘某他们就来了,艾某他们把田某打倒了,我拿刀在田某后背砍了三刀,王鹏好像在抢田某的刀时手受伤了,就上去又踹了田某一脚,田某就往某KTV西面的胡同跑了,之后我们就去医院了。9、证人陈某的证言:2015年11月26日晚我和隋某在一起上网,隋某接到赵某电话让隋某去接他回家,到了某KTV赵某就出来了跟隋某说打仗了,隋某就去车后备箱拿了一把砍刀,并且让我也拿一把砍刀去砍王某和田某,我砍了王某一刀,接着袁某就把我和隋某给拽住了,艾某他们四个人来了之后把田某打倒了,这时王鹏手出血了,就从圈里退了出来,隋某拿刀砍了田某后背几下。10、证人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晚,我和王鹏、郭某、刘某在一起吃饭,赵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某KTV让别人捅了,我挂了电话和刘某说“赵某在某KTV让人捅了,咱去看看”,接着我和刘某、郭某、王鹏就一起去某KTV了。到那下车后我和王鹏就奔田某去了,王鹏拽着田某的手,我搂着田某的脖子把田某拉一边了,接着我看见刘某和袁某撕巴到一起了就过去拦着,回头看见田某已经倒地了,隋某就拿刀砍了田某几刀,当时围着田某的还有王鹏、陈某,然后我就扶着赵某去医院了。王鹏手受伤了,没看见谁去踢田某了。1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晚,我和朋友王鹏在一起,他接到老板艾某的电话说一起到小螺号吃饭,到饭店不到五分钟,艾某接了一个电话,放下电话艾某说赵某在某KTV跟人打架了咱过去看看。然后王鹏开着车、艾某坐在副驾驶我们就到了某KTV东面路口,看到赵某和田某在打架,田某手里还拿的刀,艾某说赶紧下车把刀抢下来,于是我和王鹏拽着田某的胳膊、艾某搂着田某的脖子,一起抢田某手里的刀,我们一直撕巴到路边广告牌的边上把田某按倒了,这期间田某的拿刀的手使劲挣脱来回动,把王鹏的手拉伤了。田某倒地后刘某踢了田某几脚,隋某上去把田某刀给抢下来砍了田某几刀,接着我们就送王鹏去医院了。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晚,我刚从北京回来艾某打电话说一起吃点饭,然后王鹏开着艾某的车拉着艾某、郭某到我家接的我,我们就去“小螺号”吃饭,坐下后刚准备点菜,艾某接了一个电话,接完电话艾某跟我们说“赶紧走”,我们上车后艾某说赵某和别人打起来了,我们就到了某KTV,看见赵某和袁某、还有两个人在打架,袁某在追赵某,我就把袁某拽住了,接着袁某挣脱我拽着我的衣领,赵某就在那喊“快,我不行了,捅我心脏了”,然后我们就把赵某送到医院了,到了急诊没一会袁某也去了,大夫给赵某处理伤口的时候袁某上去拦着,看见我在旁边说“刚才是你拦着我呀,劲挺大呀”,说完了就打了我脸上两拳。完事袁某就往外走,走到处置室门口的时候说“等你们出来就砍死你们”,说完就走了。13、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6日晚,我和袁某、王某等人在某KTV唱歌的时候遇见赵某,袁某就和赵某说了几句话,我看他们有要吵架的意思就去要把袁某拉走,我就跟赵某说唠唠,有什么事冲我来。袁某说喝多了唠什么,袁某打了赵某一个耳光又用头顶了赵某一下。我就拽赵某胳膊一下,让赵某快回去吧。后来赵某找人来了,打我和王某,后来我和赵某相互撕扯着抢刀,一直到某KTV东面的大道上,这时候艾某开车来了,一起来的还有王鹏、郭某还有一个不认识,他们围着我对我拳打脚踢,赵某砍我一刀被我用手拦住了,我倒地后隋某砍了我后背三刀,之后赵某、艾某他们就散开了,袁某在后面喊“大东快跑”,我回头一看陈某向我跑过来了,我就往西面跑了,之后就去医院了。14、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当时在某KTV打架时,袁某没说让我去打赵某。看见有两个人拿刀冲上来了,打开汉兰达车的后备箱,想找东西挡一下。拿了一个车上扫雪的扫帚,金属把的。我没看到田某被砍的时候的情况。15、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晚9点左右,我和王某、田某在某KTV玩的时候碰见赵某,因为之前的琐事和赵某火了,在某KTV大厅打了赵某一巴掌,用头撞了赵某脸一下。之后我和王某、田某就走了。因为有个服务员小费没给我们又回到某KTV,看见赵某往外面跑,我们刚出某KTV门口,赵某、隋某还有一个瘦高男子(陈某)拿刀向我们冲过来,我去拦赵某没拦住,这时候隋某和陈某就去砍王某和田某,我去把隋某和陈某拽住了,之后赵某把王某砍倒了。我就一直拽着隋某和陈某到了某KTV东侧路边,这时候艾某领着王鹏、刘某还有一两个人来了,他们下车后围住田某就对田某拳打脚踢,我看他们打田某我就把隋某和陈某放开了去拦着艾某他们。赵某这时候也过来打田某,我看赵某过来我就冲他去了,还没等碰到赵某,我就被刘某抱住扔一边了。等我起来我就看见赵某躺在路边,田某已经被砍伤。我就让赵某的人把赵某送医院,田某跑哪去不知道了。16、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袁某的司机。2015年11月26日晚,我一直陪着袁某在某KTV玩。晚上九点左右,我们玩完了,我开着车拉着袁某的两个女朋友先走,袁某准备坐王某的车走,我走到亿佳合门口的时候发现他们没跟上来又回到某KTV门口,赵某从某KTV正门出来跑向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车并喊“把刀给我”。这时赵某就拿了把砍刀和王某在某KTV门口打起来了。赵某把王某砍倒之后,田某和赵某就撕巴到一起了,过了一会艾某就开车过来了,车上下来了三四个人,围住田某开始打,有人用刀砍田某,田某被砍倒后爬起来奔某KTV西面跑去。1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21时左右我的顾客袁某还有他的朋友田某、王某,与赵某等人在某KTV门口打起来了。刚开始曲某开车拉着我和黄某就先走了,走到亿佳合路口发现他们没跟上来就回到某KTV,这时看见赵某和王某正在厮打,赵某把王某砍倒了,田某上去拦着赵某,王某就跑了。赵某就和田某厮打在一起,同时看见袁某正在和隋某撕扯,我就上去打了隋某两下,隋某踢了我两脚。一会艾某他们开车来了,一共四五个人,下车后就听有人说“砍死他”,然后艾某还有一起来的人就开始围着田某打,把田某打倒后隋某上去砍了田某几刀,之后艾某和赵某他们开车就走了。18、被告人王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26日晚上8点左右,艾某给我打电话说一起吃饭。艾某说他喝多了让我开车,当时我和郭某在一起。艾某到红旗街肯德基那接的我,然后我开着车去白山西站接的刘某,我们去小螺号饭店去吃饭。刚到饭店,艾某就接了赵某的电话,赵某说跟别人在某KTV打起来了,艾某就叫我们上车走。到了某KTV之后,赵某正在和田某厮打在一起,田某手里还拿着一把刀,艾某就叫我们把刀抢下来,我拽着田某的右胳膊,郭某拽着田某的左胳膊,艾某用胳膊搂着田某的脖子,刘某和袁某厮打在一起。我抢田某刀的时候左手被划破了,然后我就蹲地上了,一看手筋都露出来了,我就火了,艾某、郭某、刘某、陈某、赵某他们围着田某打的时候,我就又上去踢了田某身体和头部几下,这时候隋某就拿刀过来砍了田某的身体几刀,之后艾某就送我去医院治伤了。19、被告人常住人口查询表:证实被告人王鹏的自然情况。上述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的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鹏系从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立伟审 判 员  朱崇艳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运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