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红军与索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军,索东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193号原告:陈红军,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索东海,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军与被告索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索东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索东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军撤回对被告索东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军负担。审 判 员 吴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