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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红军与索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军,索东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193号原告:陈红军,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索东海,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军与被告索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索东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索东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军撤回对被告索东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军负担。审 判 员  吴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