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马新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马新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申10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寿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荣,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新婷。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汇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新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德汇地申请再审称,本案遗漏诉讼主体,哈尔滨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泰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参与诉讼。本案中,租金已在缴纳购买商铺款时予以冲抵,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故宽泰物公司应参与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宽泰公司虽然与马新婷签订了《统一经营租赁协议》,但因案涉商铺至今未能交付使用,租赁协议未能实际履行,且马新婷亦未实际收取租金,只是在交付的购买商铺款中予以扣减,故宽泰公司与本案并无必然联系,不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嘉德汇地公司与宽泰公司之间关于租金扣减的问题,如宽泰公司有异议,可另行解决。原判决认定并无不当,嘉德汇地公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洪波 审 判 员 刘东兴 审 判 员 白 捷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