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振中与刘凤伍、计文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中,刘凤伍,计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马振中被执行人:刘凤伍、计文杰申请执行人马振中与被执行人刘凤伍、计文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凤伍、计文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的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马振中与被执行人刘凤伍、计文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次��行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此裁定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呼旻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