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1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方剑与刘露湘、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剑,刘露湘,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053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方剑,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刘露湘,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刘谷平。本院执行申请人方剑与被执行人刘露湘、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