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时干与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沛县龙固镇前程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174号原告杨某某,男,1941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沛县。委托代理人吴林山,沛县龙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龙固镇龙飞大街。法定代表人石怀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洋,该镇工作人员。第三人沛县龙固镇前程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沛县龙固镇前程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庆之,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凤芳,该村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沛县龙固镇前程子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小曼审 判 员 王青青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