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卜学习、卜刘氏等与刘静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学习,卜刘氏,刘静静,朱四格,刘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931号原告:卜学习,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卜刘氏,女,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岗(特别授权)、钱深镇(特别授权、实习),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静静,女,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朱四格,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刘优,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卜学习、卜刘氏与被告刘静静、朱四格、刘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卜学习、卜刘氏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学习、卜刘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卜学习、卜刘氏共同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琳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