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敏、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489号申请执行人:胡敏,女,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敬重里64门底商,组织机构代码74914740-X。法定代表人:王玉敏,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胡敏与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03民初5004号民事调解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调解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屋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代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