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横河川仪有限公司与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横河川仪有限公司,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9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横河川仪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1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063-X。委托代理人:杜雪虹,女,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128号附2号15-1,身份证号:510215197512232129,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风西路11号顺城写字楼B幢15楼1504室。法定代表人:陈志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横河川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顺城街顺城写字楼B幢15层1503室、1504室房屋贰套,但上述房屋在银行设置抵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云AA5E**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18C**帕萨塔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108**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108**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665**长安牌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未找到上述车辆,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18824.5元、未受偿人民币218824.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