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与林金森、林国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林金森,林国贵,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843号之一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30楼A、B。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7934724-6。法定代表人:姚润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峰,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金森,男,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国贵,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人民西路源丰阁3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485323-3。法定代表人:林国辉。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森、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林国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后,因被告林金森涉嫌刑事犯罪在逃,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荔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裁定,中止诉讼。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以部分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部分被告希望进行庭外协调为由申请撤回对林金森、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林国贵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734元,减半收取计9867元,由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嘉伟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