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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行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一中与温州市公安消防局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消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中,温州市公安消防局,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2行初140号原告胡一中,男,1954年7月9日出生,住意大利。委托代理人由晨超(特别授权),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公安消防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19号。法定代表人罗军,局长。第三人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上江路189号经开区商务广场1幢1502室。法定代表人陈永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一中诉被告温州市公安消防局消防行政验收一案中,发现原告起诉的行政行为已有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且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浙0302行初121号。经释明,原告同意申请作为该121号案件的共同原告参与诉讼,本案不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侯璐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