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臧丰年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丰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243号原告:臧丰年,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320819196201084219,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48号。负责人:宋海棠,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高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佳,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臧丰年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臧丰年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丰年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丰年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臧丰年负担。审判员 朱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音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