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郑志河与杨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河,杨爱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444号原告:郑志河,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杨爱军,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崇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河与被告杨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要与被告庭外和解,和解不成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吴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