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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郑志河与杨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河,杨爱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444号原告:郑志河,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杨爱军,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崇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河与被告杨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要与被告庭外和解,和解不成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吴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