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峰与被执行人纪连财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峰,纪连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24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郭峰,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昌图县通江口镇。被执行人纪连财,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址辽宁省铁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纪连财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纪连财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纪连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天圣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纪连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天圣支行账户21050009505991存款6871.6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