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伏生与被申请人倪武权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伏生,倪武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伏生,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6日,高中文化,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倪武全(原韩城市宏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独资股东),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9日,高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良,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杨伏生因与被申请人倪武全(其既为原审被告之一,又系另一原审被告原韩城市宏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独资股东,因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故权利义务由其继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并于2016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杨伏生不服,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伏生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情形,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妮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