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伟与张正芳、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张正芳,潘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3057号原告:徐伟,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正芳,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潘洁,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伟与被告张正芳、被告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尚伟人民陪审员 朱龙芳人民陪审员 施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海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