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3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伟与张正芳、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张正芳,潘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3057号原告:徐伟,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正芳,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潘洁,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伟与被告张正芳、被告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尚伟人民陪审员  朱龙芳人民陪审员  施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海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