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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尉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蔡树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尉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蔡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23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尉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尉氏县福甬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治军,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大伟、李运涛,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蔡树峰,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尉)食药监食罚【2016】JY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尉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尉)食药监食罚【2016】JY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对尉氏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尉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尉)食药监食罚【2016】JY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俊豪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