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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清清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清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57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清清,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三门县。2017年2月4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清清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浙102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清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郑清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清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清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清清撤回上诉。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代理审判员  朱玲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梁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