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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苏广能重工有限公司与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广能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369号原告江苏广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新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49306L。法定代表人沈松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峰,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光谷大道77号光谷金融港A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4416246287。法定代表人姚元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娟,女,198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婷,女,1980年1月29日生,俄罗斯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该公司采购部采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广能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广能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