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特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特95号申请人: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西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军,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西侧临沂软件园(金科财税大厦)内一楼。法定代表人:王存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伟、陈兆萍,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该纠纷经蒙阴县司法局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赔偿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4500元,理赔款项于2017年6月17日之前打入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账户(账号:9160116080142058888888,开户行: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二、本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四、本协议签订后,双方自愿申请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该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蒙阴县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本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依据该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司法确认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