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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恢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房某某、甄某某等与朱本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某某,甄某某,刘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恢779号申请执行人:房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甄某某,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房某某、甄某某和与被执行人刘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徐沛证执字第141号执行证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房某某、甄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朱某某经协商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