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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人民路支行诉郭玉龙借款合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人民路支行,郭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人民路支行。被执行人郭玉龙,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人民路支行诉郭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70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人民路支行于2017年1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玉龙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人民路归还到期借款本金29397.85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直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至2017年2月10日已发生2742.95元);2、负担一审受理费550元及本案执行费36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郭玉龙原系陕西XXXX**职工,已于2016年10月22日因病去世,郭玉龙去世后,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子郭XX支付了抚恤金等费用。经本院与郭XX谈话,郭XX陈述郭玉龙的基本养老个人资金在安葬完毕后现存两万余元,并愿意将郭玉龙的基本养老个人资金剩余部分29760元用以归还郭玉龙生前欠邮政银行的欠款、支付诉讼费及执行费,2017年5月16日郭亚伟向申请执行人直接支付了29760元,其中362元扣缴执行费,另外29398元由申请执行人收取。除上述查明事实之外,被执行人郭玉龙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0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362元,由被执行人郭玉龙负担(已扣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