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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展希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1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对原告莱芜万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展希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2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倒数第1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0元由被告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0元、保全费407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延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