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新言、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言,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5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新言,男,汉族,1949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7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173537-X。法定代表人:赵腾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新言因与上诉人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8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新言、上诉人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且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87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新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宿州市第二建筑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强审判员 李超审判员 宋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