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中纲与陈功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纲,陈功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166号原告何中纲,男,生于1967年3月3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陈功平,男,生于1959年9月2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中纲诉被告陈功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何中纲因被告陈功平正在监狱,等被告陈功平出狱后另行起诉,原告何中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中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何中纲承担。审判员 董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