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盟与晏军军、谢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盟,晏军军,谢红林,陈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014号原告:张盟,女,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晏军军,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谢红林,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陈光贵,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张盟与被告晏军军、谢红林、陈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晏军军、谢红林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强国人民陪审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周光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