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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盟与晏军军、谢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盟,晏军军,谢红林,陈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014号原告:张盟,女,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晏军军,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谢红林,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陈光贵,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张盟与被告晏军军、谢红林、陈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晏军军、谢红林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强国人民陪审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周光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