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新林、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林,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林,男,生于1969年7月23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木叶沟九号。组织机构代码:66229687-5。法定代表人:田树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林与被执行人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新林停工留薪期工资39150元、住院期间亲属护理费2440元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45元、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的外出就医伙食补助费200元,支付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工资29362.50元。由被执行人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624元(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承担申请执行费97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来凤县新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凤翔大道支行账号为94×××66的存款7499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