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2刑初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汉族,大专肄业,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因赌博,于2016年6月2日被抓获,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永茂,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琳、人民陪审员刘兴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思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刘永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8日晚,被告人肖某、符某某等人在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货站附近的某某茶楼开设赌局一场,以扑克牌“三公”方式组织文某、梁某、何某、刘某某1等多人进行赌博,每局由专人抽取“水钱”利润。2016年5月29日晚,被告人肖某、符某某等人仍在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附近的某某茶楼开设赌局一场,以扑克牌“三公”方式组织文某、易某、何某、梁某等多人进行赌博,每局由专人抽取“水钱”利润。2016年5月30日晚,被告人肖某、符某某等人在湘潭市雨湖区某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局一场,以扑克牌“三公”方式组织文某、易某、何某、孙某某、候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等多人进行赌博,每局由专人抽取“水钱”利润。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2日,被告人肖某、符某某等人在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某某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局,赌客文某、易某、肖某某、曾某某等多人在宾馆内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共计三场次,每一场抽“水钱”。以上赌局中,肖某某输掉5700元、文某输掉9000元、候某某输掉2000元、易某和曾某某共输掉38000元、刘某某1赢100元、孙某某输掉200元,以上赌资合计55000元。2016年6月2日18时,民警在雨湖区建设北路某某宾馆620室当场扣押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及赌资18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比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晚,被告人肖某、梁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货站附近的某某茶楼赌博结识符某某(在逃)等人,因肖某当日输钱较多,遂想与符某某合伙组织赌局抽头渔利。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肖某、符某某及符某某的朋友“杨总”多次组织文某、易某、何某、曾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放贷。赌资累计7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一、2016年5月28日晚,被告人肖某、符某某等人在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货站附近的某某茶楼组织赌局一场,邀约文某、梁��、何某、刘某某1等多人进行扑克牌“三公”赌博,每局由专人抽取“水钱”利润。二、2016年5月29日晚,被告人肖某、符某某等人又在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附近的某某茶楼组织赌局一场,邀约文某、易某、何某、梁某等多人参与扑克牌“三公”赌博,每局由专人抽取“水钱”利润。三、2016年5月30日晚,被告人肖某、符某某等人在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某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局一场,组织文某、易某、何某、孙某某、候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等多人进行扑克牌“三公”赌博,每局由专人抽取“水钱”利润。四、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2日,被告人肖某、符某某等人在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某某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局,赌客文某、易某、候某某、肖某某、曾某某等多人在宾馆内进行扑克牌“三公”赌��共计三场次,每一场抽水钱。其中,候某某5月31日输2300元,6月1日赢3600元,易某和曾某某共输38000元,文某两天共输1万余元,肖某某输500元,李某某输900元,刘某某2赢100元。2016年6月2日18时,办案民警在雨湖区建设北路某某宾馆620室当场查获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及赌资18000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梁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26日,他与肖某等人在火车站附近茶楼内玩“三公”赌博,他和肖某打合伙牌,两人大概输了大概35000元,肖某打了一张35000元的欠条。次日晚,肖某就与符某某及另外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开赌博场子,分别在火车站附近茶楼、心连心百货楼上的七天酒店、某某宾馆开设了赌局���庄家赢钱1000元以上,就抽10%水钱。2.证人肖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31日至6月1日他接到肖某的电话,到湘潭市建设北路某某宾馆620房间,玩“三公”赌博,一起赌博的人还有肖某、孙某某、刘某某2、李某某。期间,肖某和符某某每场赌局都会抽水,每天至少2万元以上,同时还向赌客放贷,5000元起借,每天200元利息,第一笔借钱不收利息,从第二天开始收利息,而第二笔借钱从当天就开始收利息了。他带了5400元过来赌博,赢了300元,身上还有5700元,其抓获时,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了。3.证人候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31日、6月1日连续两天晚上到某某宾馆肖某开的房间内玩“开船”(又称“三公”)赌博,直到6月2日早晨。5月31日晚他赢了2300元,6月1日晚他输了3600元,参与赌博的还有肖某、孙某某、李某某、肖某某、文某、曾某某、易某等人,不管庄家是否通杀,组织者只要庄家一盘牌打到1000元就开始抽水,一般一次是100元至700元不等。他被抓获时,被扣押赌资1700元。4.证人易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29日至6月1日他与曾某某、文某、肖某、肖某某、孙某某先后在基建营某宾馆和某某宾馆620房间玩“开船”赌博,庄家每赢1000元,就抽水100元,肖某还是组织者之一,场子里共有三个股东,另外还有一个股东叫“符胖子”,他在肖某手上借了2万元,按1万元每天200元计算利息。这几天,他一共输了38000元,他和曾某某约好,向肖某借的2万元由他还,向文某借的13000元由曾某某归还。5.证人文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1日,他经肖某邀约,连续两天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某某宾馆玩“开船”赌博,庄家通杀的时候一次��100元至300元不等,赌局是肖某、“符胖子”等三人组织的,由组织者提供场所和赌具。肖某和另外两个股东一边抽水获利,还向赌博的人放贷,帮忙做杂事的叫唐某某。这两天他大概输了约1万元。被民警抓获时扣押了其赌资7500元。6.证人曾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28日至6月1日,他先后去火车站附近的茶楼、某连锁酒店、某酒店六楼,玩“三公”赌博,参与赌博的还有何某、文某、赵子豪、孙某某、肖某某易某等人。这些赌博的组织者是符某某、肖某和杨总,他们通过抽水和放贷赚钱。这几天,他大概输了1万元余元,被抓获时其身上二三千元赌资被扣押。7.证人刘某某2证言证明,2016年6月2日14时许,他与李某某、肖某、肖某某、“大圣”等人在建设北路某某宾馆620房间玩“三公”赌博,他带了4000元过来,赢了100元��被抓获时被民警当场扣押了4100元。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1日,他与肖某、肖某某、刘某某2、孙某某(小名“大圣”)等人在某某宾馆620房间玩“三公”赌博,组织者是肖某,由肖某负责开房、提供赌具和后勤服务。他带了4200元过来,输了900元,剩余3300元被民警抓获时当场扣押。9.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1日,他与刘某某2、李某某、肖某、肖某某等人在某某宾馆620房间,玩“开船”赌博,该赌局是肖某组织的,通过抽水方式赢利。他之前与肖某还在火车站附近的茶楼玩过跑得快和升级。当日他带了赌资4000元,输了200元,被抓获时扣押赌资3800元。10.证人戴某证言证明,案发前几日,肖某和“符胖子”在火车货运站附近的茶楼、基建营某连锁酒店和建设北路某某宾馆都组织过赌局。案发当日,他随戴永军一起去某某宾馆找何某还钱,当日参与玩“三公”赌博的有孙某某、肖某、肖某某、刘某某2等人。他本人没有参与赌博。11.证人周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31日晚,符老板通知他建设北路某某宾馆的赌博场子搞好了,要他过去。他主要负责抽水,庄家一局赢了1000元以上就抽10%的水钱。5月31日至6月2日,他一共抽了约21000元水钱,这些钱都交给符老板了。组织赌博的老板有符老板、杨老板和肖某,符老板、杨老板不参与赌博,只是来看看场子,收水钱。放贷的话,三个老板都放贷,只有肖某参与赌博,从肖某手上放贷的多。12.证人唐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日,符某某用他的身份证在建设北路某某宾馆开房,他因为平时与符某某关系好,且没有地方住,带的钱也快用完了,就表示同意。��牌赌博的人在620房间玩“三公”赌博,大概有十几个人,周某负责抽水。13.证人陈树证言证明,2016年5月28日20时许,一个外号叫“欧阳哥”的人来到位于湘潭市雨湖区火车站社区附近他经营的某茶苑,说要一个包厢打牌,当时一起进来的还有“眼镜哥”。5月28日至5月30日连续三天晚上,“欧阳哥”“眼镜哥”都带人来某茶苑的包厢打牌,结账时“眼镜哥”曾抱怨抽水太少了。14.个人活期明细,证明肖某、曾某某资金往来情况。15.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某某宾馆消费账单,证明案发当日符某某、曾某某、唐某某、易某分别在基建营某连锁酒店、建设北路某酒店登记住宿的事实。16.借条,证明案发期间何某、文某、易某、梁某等人在肖某处借款的事实。17.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检查笔录、查获现场照片,证明2016年6月2月17时20分,办案机关对某某宾馆620房间进行检查,抓获参赌人员肖某、刘某某2、孙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人,对赌资及赌具依法扣押。18.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肖某、周某、唐某某分别对符某某进行了辨认,辨认人陈树分别对符某某(外号“眼镜哥”)、欧阳某某(外号“欧阳哥”)进行了辨认。19.被告人肖某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貌。20.被告人肖某通话记录详单,证明被告人肖某案发期间与曾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候某某、文某等人电话联系的事实。21.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办案机关对文某、肖某、孙某某、曾某某、候某某、李某某、刘某某2等人的赌资予以���收缴。22.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肖某、易某、文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赌博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2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肖某的基本身份情况。2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肖某系抓获归案。25.被告人肖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之前所羁押的十二日已折抵刑期。所判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田 阳代理审判员 李 琳人民陪审员 刘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圆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又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