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2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贾豫勇与罗江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豫勇,罗江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2民初95号原告:贾豫勇,男,汉族,1974年出生。被告:罗江欣,男,汉族,1963年出生。原告贾豫勇与被告罗江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贾豫勇于2017年5月17日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豫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交纳已减半),由原告贾豫勇负担。审判员 牛建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嫒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