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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康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康勤,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康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康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晚,被告人李康勤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4mg/100ml)后驾驶悬挂浙G×××××牌证的二轮摩托车,从苍南县宜山镇球新东路往宜山镇塘西村方向行驶,当日19时48分许,途经宜山镇东河南路55号前路段,超越吴先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李康勤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康勤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康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康勤深度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康勤在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康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