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宜宾冠能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执32号宜宾冠能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人柏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08月18日作出的(2015)自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柏靖云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柏靖云支付借款401000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42500.00元;联系人:罗军王航宇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