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7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闫冰与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冰,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7865号原告:闫冰,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满族。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一街1号12幢106。法定代表人:路凤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豹,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闫冰诉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趣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冰、被告玩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闫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5年9月8日订立的《玩趣会员服务条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付押金2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玩具租赁费775元;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交运费6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9月8签订《玩趣会员服务条约》,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玩具,原告支付租赁费用。《玩趣会员服务条约》第五项押金声明中有如下条款:“郑重承诺,服务期满,押金无条件全额退还”。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共计3380元,其中押金2000元、365天租赁费用1380元、运费120元。从2016年上半年开始,被告经常出现无法租到玩具的情形,2017年1月,当原告再次到被告长楹天街店租赁玩具时,发现被告店铺内玩家已全部搬离、撤店,被告在其官方公众号发文称,已无力经营,无法退还押金。根据被告微信公众号“玩趣玩具租赁”中显示,截至2017年3月7日,原告尚余205天租赁时间,折合775元,运费尚余60元。现原告通过多种渠道欲与被告协商返还诉讼请求所述金额无果,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玩趣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解约,并退还原告押金、租赁费、运费,但是我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原告交纳的3380元应该包括押金2000元、租赁费1280元、运费1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事实在于,闫冰向玩趣公司交纳的租赁费、运费数额是多少。根据闫冰所提交的《玩趣会员服务条约》、银行卡消费小票可以看出,闫冰于2015年9月8日共享玩趣公司交纳3380元,其中押金为2000元。上述两份证据所显示的数额,与玩趣公司所辩称的“3380元包括押金2000元、租赁费1280元、运费100元”能够相互吻合,而闫冰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除上述3380元外还交纳了运费120元,故本院认定闫冰向玩趣公司交纳的租赁费为1280元、运费为100元。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结合闫冰所提交其他玩趣公司无异议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闫冰玩具租赁总服务期限为365天,剩余租赁服务期限为205天,剩余运费为6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玩趣公司在与闫冰订立《玩趣会员服务条约》后,于2017年初停业,无法再履行上述条约,故本院对于闫冰要求解除双方于2015年9月8日订立的《玩趣会员服务条约》的主张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玩趣公司应当退还闫冰所交纳的押金2000元、剩余的租赁费718.90元(1280元÷365天×205天≈718.90元)及运费60元,对于闫冰主张的超过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闫冰与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签订的《玩趣会员服务条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闫冰押金2000元;三、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闫冰玩具租赁费718.90元;四、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闫冰预交运费60元;五、驳回原告闫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栾舒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