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伟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伟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伟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1146号。法定代表人:刘振燕,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上诉人安徽伟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伟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以上诉人的工商登记地作为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虽然上诉人的登记地为合肥市金寨南路1146号,属于包河区域,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合肥市政务区××中心××室,属于蜀山区地域。对此,我们有相关照片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也就是说登记地作为住所的前提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而本案中,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很明确,因此,应当适用上述法律条文第一款来确定被告住所地,即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肥市政务区××中心××室,属于蜀山区地域,即该案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移送。被上诉人陈志二审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和依据看,本案争议请求权基础源于房屋租赁合同,本案争议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则。上诉人请求依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移送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裁定理由不够妥帖,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