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丽、丁庆华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丽,丁庆华,天津市公共交通一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女,1960年6月27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吉萍,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庆华,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共交通一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一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龙州道1000号。法定代表人:曹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亮,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杨丽因与被上诉人丁庆华、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共交通一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6)津860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丽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丽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上诉人杨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捷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单体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