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万芳录与被告张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芳录,张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513号原告:万芳录,男,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被告:张玉龙,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原告万芳录与被告张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芳录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玉龙归还借款80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8日,被告张玉龙称其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因原告手头紧张,遂向万学东处借款80500元,并通过万学东账户转账给张玉龙,口头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2017年4月10日万学东向原告万芳录催要借款,原告因资金紧张无力偿还,遂多次向被告张玉龙催要,但是被告张玉龙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芳录只是借贷关系的介绍人,不是借贷合同关系的主体,且原告的起诉违法了合同的相对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芳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退付原告万芳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佼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