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02执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定良、凌永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定良,凌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定良,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被执行人凌永海,男,1976年2月2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办卜利村旧村屯。本院在执行黄定良申请凌永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凌永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黄定良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永海存款4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XX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