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雪与赵影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赵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影(曾用名赵营),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陈雪与赵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赵影的银行存款308007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