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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巫应琼与德阳市丹玉斯福利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应琼,德阳市丹玉斯福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巫应琼。被执行人:德阳市丹玉斯福利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巫应琼与德阳市丹玉斯福利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7年4月18日以(2006)旌法执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巫应琼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旌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旌区劳仲裁字(2006)第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