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韦丽丹、韦卫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丽丹,韦卫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丽丹,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韦卫农,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韦卫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卫农付给申请执行人韦丽丹执行款6000元,但被执行人韦卫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卫农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卫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04×××98账号内存款6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韦耀存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枝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