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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韦丽丹、韦卫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丽丹,韦卫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丽丹,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韦卫农,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韦卫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卫农付给申请执行人韦丽丹执行款6000元,但被执行人韦卫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卫农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卫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04×××98账号内存款6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韦耀存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枝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