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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菊英、廖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菊英,廖怀敏,郑冬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347号申请人:高菊英,女,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被申请人:廖怀敏,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郑冬仙,女,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人高菊英与被申请人廖怀敏、郑冬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菊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廖怀敏、郑冬仙银行存款813,400元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肖云所有的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信美路16号17幢106房(房权证号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号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菊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廖怀敏、郑冬仙银行存款813,400元;二、对申请人高菊英提供的肖云所有的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信美路16号17幢106房(房权证号: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