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铭与凌海师、余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铭,凌海师,余玉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民初119号原告钟铭,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凌海师,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余玉霞,女,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钟铭与被告凌海师、余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钟铭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元,由原告钟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银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泓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