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占发、钱玉米、李加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占发,钱玉米,李加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724号原告: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功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学,该公司职员。被告:唐占发,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钱玉米,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李加东,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占发、钱玉米、李加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添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宫 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