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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运兵与成都尚成美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运兵,成都尚成美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932号原告:宋运兵,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成都尚成美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祖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陆文,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宋运兵与被告成都尚成美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被告成都尚成美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被告成都尚成美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成都尚成美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梅 百度搜索“”